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3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30號原告 王宗明 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何瑞芳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30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1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院判決係於民國103年8月27日送達上訴人,並由上訴人本人收受,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至103年9月16日(星期二)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03年9月17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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