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515號聲請人 江志遠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江吳月枝 同意由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 江崇許 之不動產同意書。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