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473號聲請人 陳菀蕙 上列聲請人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久雄 之親屬系統表及親屬同意書。
二、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三、請具狀說明為何需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陳久雄名下之不動產,現在生活照料及情況,日常生活費用、照顧及醫療費用支出明細及其他維持生活之支出相關證據資料。
四、欲處分之不動產未列明於財產清冊內,請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共同具名補提陳久雄之完整財產清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