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9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93號聲請人 曾韻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翁美珠┌───────────────────────────────────────────────┐│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9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黃詩雅 │元大商業銀行│107年9月14日│50,175元│ACY0000000│││││彰興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