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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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62號聲請人 陳林春銀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林榮豊 於民國106年12月21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合法之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林榮豊之除戶戶籍謄本所示,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地係在新竹市○區○○路○段
000巷00○0號。是本件拋棄繼承事件,應專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司法事務官黃瑛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