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723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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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72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723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理人 沈弘祚 債務人眾香子商品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玳妃 人債務人賴盈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肆萬壹仟玖佰叁拾貳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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