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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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88號聲請人 柯益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翁美珠┌───────────────────────────────────────────────┐│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8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許舒萍 │合作金庫商業銀│107年12月15日│8,700元│UO0000000│││││行伸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