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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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永信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尹鈴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