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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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4號原告 徐黃滿
黃朝章 黃朝印 黃香 黃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中輝 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等五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等五人各自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5,000元,是本件應分別向原告等五人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各為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五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各該部分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劉興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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