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一七號
原告 王志強
送達代右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乙○○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貳萬伍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壹萬零壹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壹佰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哲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