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八О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八十七年度桃簡字第九四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七日以八十七年度桃簡字第九四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五年,於八十八年二月十九日判決確定,惟被告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期間之九十年二月十一日及三月三日,再犯竊盜及強盜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一年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七日判決確定,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上開緩刑宣告。
二、經核受刑人甲○○上述本院刑事案件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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