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一六號
原告甲○○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柒萬壹仟零陸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陸佰玖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