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三號
原告乙○○被告丙○○
甲○○丁○○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一0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三號
原告乙○○被告丙○○
甲○○丁○○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一0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