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桃簡字第12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桃簡字第12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一二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六五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輸入禁藥,處有期徒刑伍月,緩刑參年。扣案之含有SILDENAFIL成分之藥品「強勁威哥王」貳拾顆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又被告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輸入之含有SILDENAFIL成分之藥品「強勁威哥王」六百顆,業經財政部台北關稅局沒入,有緝私報告書一份附卷可稽,爰不另為沒收之宣告;至另扣案之同種禁藥二十顆,乃被告於偵查中自行提出,並經扣案且為違禁物,故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孫惠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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