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三六九號
原告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慈乾 訴訟代理人 江鑒恭 被告正發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住被告戊○○○住
乙○○住丙○○住丁○○住己○○住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簽立之委任保證契約第九條規定:「立約人及其保證人對於本契約各項條款之履行需在貴公司(即原告)營業所為之,如因違背本契約規定條款,經貴公司提起訴訟時,不論立約人及其保證人之住所或國籍有無變更,均自願受貴公司所在地之法院審理,並拋棄關於法院管轄之抗辯權。」經查,本件原告之營業所在地在臺北市○○路○○○號,是應認本件兩造合意管轄之第一審法院應為台灣臺北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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