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9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9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九三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管靜怡~B法官張明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黃文琪~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土地銀行八德分行│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壹拾柒萬伍仟元│EN000七六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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