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三一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中壢簡易庭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本院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四八八號刑事簡易判決),並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三十日更犯業務侵占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八月一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八五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並於九十二年九月一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梅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