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二三五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戊○○
送達代收人 戊○○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廿九日
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依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
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又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
列各款得延展辯論之情形,故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 龔進成 於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廿五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申請得卡
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VISA普通卡使用,依照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