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76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七六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0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不得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之規定,累犯,科
罰金新台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
甲○○曾犯賭博罪,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一日執行完畢
,仍不知悔改,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
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