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勞訴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勞訴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八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力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陸拾陸萬肆仟壹佰 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貳、陳述:
一、被告自七十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至九十年六月三十日止,任職被告公司,擔任電子作業員,原告於九十年六月間,因被告公司生產主管 彭秀亭 不斷告知原告,你有退休金了,趕快退休,乃向班長 范錦春 提出退休申請,惟告范錦春僅取出辭職申請表,表示無退休申請書,要原告借用該表申請退休,原告於其上書立之原因,填寫年老退休後,被告未將退休金匯入原告帳戶,原告詢問後,被告以原告未達十五年請領退休金之年資下限為由,拒絕給付。
二、原告年資僅餘九個月又十五天,便可達勞基法所定自請退休之標準,投資報酬率高達六倍,且身體健康狀況良好,沒有放棄退休金之理由。且原告領得老年給付,代表被告已核可原告退休之申請,原告為此訴請被告給付退休金。
參、證據:提出存證信函、協調會議記錄、老年給付申請書為證。
乙、被告方面:
壹、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貳、陳述:
一、原告是自行離職,並未申請退休,且原告工作年資未達十五年以上,不符合勞動基準法及被告公司離退職管理辦法中有關退休年限之規定,原告依法並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
二、被告公司生產主管彭秀亭並未告知原告,你有退休金了,趕快退休,班長范錦春亦未要原告借用離職申請表申請退休。原告所填離職申請表,因水災而滅失。
參、證據:提出泡水廢棄物清運證明、電腦人事資料為證。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七十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至九十年六月三十日止,任職被告公司,擔任電子作業員,被告對此並未爭執,堪信為真。
二、原告主張九十年六月間,是向被告申請退休,亦經被告核可。被告則辯稱原告係自行離職,且依原告年資,並不能申請退休等語。經查,原告主張有經被告核可其申請退休,係以原告年資僅餘九個月又十五天,便可達勞基法所定自請退休之標準,投資報酬率高達六倍,且身體健康狀況良好,沒有放棄退休金之理由,被告公司生產主管彭秀亭要原告退休,班長范錦春要原告借用離職表申請退休,原告有於其上註明年老退休之原因,原告領得老年給付,代表被告已核可原告退休之申請等節為據。惟查:
(一)、證人范錦春於本院結證稱:九十年六月時,我擔任被告公司生產線組長,當
時原告有告訴我說他要辭職到加拿大他兒子處,他共告訴我三次,我要她再考慮,第三次我才拿辭職聲請書給他,當時他是說要辭職,我也沒看到她在辭職書上簽什麼,就交給課長 彭秀婷 ,我也不知道彭秀婷有無告訴他可以退休了,我也不清楚原告再九個月就可以退休,我也不知道原告已經到要退休的年齡了,我也不知道公司有退休金的事,就我所知,我不知道有人退休過,我沒有聽到他提到退休兩個字等語。是原告主張范錦春要原告借用離職表申請退休,與上述范錦春之證詞並不相符,自不足採。
(二)、原告主張是被告公司生產主管彭秀亭不斷告知原告,你有退休金了,趕快退
休乙節,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證人彭秀亭於本院亦證稱:我是在生產線工作,不了解原告可以不可以退休,只是告訴原告可以領勞保的退休金等語,原告上述主張,自難採信。
(三)、原告主張有於離職申請表上註明年老退休,為被告所否認,被告並主張該申
請表因水災而滅失,並提出泡水廢棄物清運證明為證,證人 董煙燦 於本院亦結證稱:被告公司是在六樓,我向他租一樓,納利颱風時,一樓有淹到水,被告公司有託我幫他清運掉一些廢棄物,有沒有被水淹我不清楚等語。參酌證人范錦春既證稱原告從未向其提到退休,自難僅以被告無法提出該離職申請表,逕認被告有同意原告申請退休。
(四)、再按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所定老年給付,係以被保險人退職為請領條件
,並不以退休為要件,原告主張其領得老年給付,代表被告已核可原告退休之申請,亦不足採。
三、綜上所陳,原告既不能證明被告有同意原告自請退休,從而,原告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如訴之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勞工法庭法官李慈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