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41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永隆
訴訟代理人 黃義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尤東和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3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1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78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