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688號
原   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送達代收人  林怡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庠秀 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8,175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
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820元。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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