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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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9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宜鴻 律師訴訟代理人乙○○被告 吳敏菁 即私立青紅文理短期補習班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書記官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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