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67號原告丁○○
甲○○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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