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9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29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7年6月4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黃莉莉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