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4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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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附民字第40號原告甲○○被告力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代表人乙○○上列被告等因98年度易字第1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⑴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甲○○新台幣(下同)1,052萬1,
19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⑵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業務過失重傷害罪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另原告對被告等是否得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另行於請求權時效消滅時間內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許蓓雯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戴仲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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