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簡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82號
原   告  陳真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聰敏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5,4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僅補繳3,200元,惟就其餘2,200元迄
未補正之事實,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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