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三號),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年柒月玖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搶奪等案件,經甲○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執行羈押,其後並接續於九十年五月九日延長羈押二月,茲甲○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九十年七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彭全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