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右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甲○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丙○○均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甲○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執行羈押,茲甲○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年八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徐世禎
法官葉建廷法官黎惠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賈繼藩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