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四號
原告 藍庭旭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潘翠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韓毓寧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四號
原告 藍庭旭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潘翠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韓毓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