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朴簡字第151號
原告 陳秀英
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文玲 即 郭財 之繼承人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 李智益 (Z000000000)、 李文忠 (Z000000000)、 李宗元 (Z000000000)、 洪梅丹 (Z000000000)、 郭金來 (Z000000000)、 馮郭芳玉 (Z000000000)已分別於108年1月31日、109年11月2日、同年月12日、110年6月22日、同年9月22日、同年12月16日死亡,請提出前開6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以上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均得予省略)及繼承系統表,併查報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之相關文件,並具狀陳明是否聲明由繼承人承受訴訟。
二、按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不得分割共有物。聲請人應就所查證資料審酌是否有一併請求迄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並補正適當、正確之聲明、適格當事人之姓名、住址、應有部分及面積之書狀1份。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