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85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南小字第854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黃麗儒

黃德智

被告 鄭勝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6666元,及:①自民國111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95%計算之利息、②自民國111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10%(即週年利率0.2095%)、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即週年利率0.419%)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兩造主張

 ㈠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下同)110年6月22日(日期下以「00.00.00」格式)向原告申請勞工紓困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約定分期償還本息,惟自111.02.22起,未依約償付貸款(未還本金9萬6666元)、利息(計算方式如主文)與違約金(自111.02.23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即週年利率0.2095%〉、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之20%〈即週年利率0.419%〉計算之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金與利息及違約金。

㈡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理由

 ㈠原告主張事實,經原告提出借款契約、「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郵政儲金利率表(年息)、逾期放款催收記錄表、催告書等,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且未提出任何書狀,應認原告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所示本金與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違約金酌減

⒈關於消費性無擔保貸款,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現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有定型化契約範本並於範本內規定違約金收取標準。另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就貸款之逾放催收與認列呆帳,亦有明文規定。

 ⒉依上開規範標準,本件違約金請求未有期間限制(範本規定僅能連續收9月〈即9期〉),斟酌違約金之損害賠償性質,爰酌減其違約金請求如主文。

四、職權宣告假執行與訴訟費用額

 ㈠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㈡本件訴訟費用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林怡芳    

附錄:訴訟費用計算書(新臺幣)

項目

金額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9條

.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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