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鄭子俊法官林秋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明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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