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艷芬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張嘉君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乙字第八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艷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五萬元,由具保人陳艷芬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檢送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送達證書回證、戶政資料、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苗檢惠乙九十三執更四一九字第一二六九六號函、原刑事保證金收據各乙份,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陳艷芬所繳納之保證金五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溫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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