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9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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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九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五九九號、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一二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約壹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一二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茲因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毛重約一.三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係屬違禁物,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唐敏寶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