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五號
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高吉 被告華隆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法定代理人 翁有銘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李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