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苗小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苗小字第七七三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建華 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君煌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鄭永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苗小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苗小字第七七三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建華 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君煌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鄭永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