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九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六一五號、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六四九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貳點玖公克,包裝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十六時許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二‧九公克,包裝重○‧五公克)。 玆因 被告施用毒品之行為,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前揭毒品為違禁物,依法應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經核所附卷證,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