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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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分家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複代理人壬○○被告庚○○○
己○○戊○○辛○○丁○○丙○○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複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張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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