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店補字第54號
原 告 甲○○
上原告與被告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伍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3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