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親字第23號原告 徐文森 原名 徐塗樹 被告乙○○特別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徐文森(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與被告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並非被告親生,詎被告竟偽造出生證明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其為原告之生母,兩造間實無血緣關係,為此,求命判決確認兩造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
二、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兩造親子關係存否不明確,原告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並無不合。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出生證明書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又本院依職權囑託法務部調查局就兩造間之親子血緣為鑑定,鑑定結果為:「被告不可能為原告之生母」,此有法務部調查局DNA鑑識實驗室鑑定書足參(見本院卷第17頁),足認原告確非被告所生。從而,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