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簡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原簡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原簡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豪生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04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豪生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補充記載被告黃豪生曾於民國104、105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確定,嗣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甫於105年5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20491號被告黃豪生男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豪生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未徵得 翟炫竑 之同意,於民國106年8月28日上午6時50分許,無故侵入翟炫竑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居處。
二、案經翟炫竑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豪生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翟炫竑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綦詳,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檢察官陳鋕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王顯杰附錄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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