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18號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冠諭 被上訴人即被告 趙美 和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威智 以上當事人間因106年度訴字第318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7,197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8,3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饒金鳳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書記官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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