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九三三號),本院新竹簡易庭認本件不得為簡易判決,而改依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犯有傷害罪嫌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開庭當庭撤回其告訴,有上揭期日之訊問筆錄一份在卷足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鄭明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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