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司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司字第13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合嘉工業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合嘉工業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延展至民國100年2月20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9年2月20日就任合嘉工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鈞院以99年度司字第90號函核准備查在案。茲因相對人公司申請退還儲蓄於中央信託局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剩餘款,公司某勞工提出異議致尚未領回該款項,爰依法聲請展期清算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於99年2月20日就任清算人,經呈報本院准予備查,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今聲請人以相對人公司申請退還儲蓄於中央信託局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剩餘款,公司某勞工提出異議致尚未領回該款項,故聲請展延清算期間6個月至100年2月20日止,經核與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仟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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