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54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付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復因㈡竊盜、持有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贓物、持有槍枝、偽造文書、竊盜等案件,分別經鈞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4月、3月、3年4月、
4月及4月確定,嗣經聲請就上開㈡所犯之竊盜、持有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贓物、偽造文書、竊盜罪所處之刑減刑,並與所犯持有槍枝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後,再與㈠所犯之竊盜罪接續執行,於民國95年7月8日送監執行,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在99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9年9月7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99036858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0年6月26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60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100年4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