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5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5557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戊○○○等5人(即被繼承人 徐鳳添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徐鳳添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徐鳳添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三、債務人戊○○○、乙○○、丙○○、丁○○、己○○等5人(即徐鳳添之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