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53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案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8月2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有糖尿病,每天要打胰島素,請求法庭准予外醫治療及有80歲之家母生活費要負擔,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經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之必要,予以羈押在案。本院審酌原羈押原因現仍存在,況本案雖於99年8月25日辯論終結,然本案尚未確定,釋放被告將影響日後審判及執行窒礙難行之處,羈押之事由尚未消滅,羈押必要仍然存在。而被告所述有糖尿病之病症,經本院函詢臺灣桃園看守所被告目前身體狀況及依現有之醫療設備及人員是否能給予必要之醫療處置,結果為:被告甲○○經醫師檢查後簽稱:「糖尿病目前病況穩定,在監治療即可中」等情,有99年9月6日桃所衛字第0999901884號附卷可佐,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規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至於聲請人所陳扶養家母之情縱令屬實,究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事由不符,復與羈押原因無涉。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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