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3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妨害公務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書記官魏嘉信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訴│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機關年度├─┬─────┬─────┼─┬─────┬─────┤││││││案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判決確定日│備註│││││││院│││院││期││├───┼───┼────┼─────┼─────┼─┼─────┼─────┼─┼─────┼─────┼───┤│1│妨害公│有期徒刑│98.07.13│彰化地檢98│彰│98年度易字│98.09.28│彰│98年度易字│98.10.19│彰化地│││務執行│3月││年度偵字第│化│第872號││化│第872號││檢98年││││││6253號│地│││地│││度執字│││││││院│││院│││第6381│││││││││││││號│├───┼───┼────┼─────┼─────┼─┼─────┼─────┼─┼─────┼─────┼───┤│2│傷害│有期徒刑│98.07.13│彰化地檢98│彰│98年度易字│99.02.10│彰│98年度易字│99.03.15│彰化地││││3月││年度偵字第│化│第1144號││化│第1144號││檢99年││││││8216號│地│││地│││度執字│││││││院│││院│││第1549│││││││││││││號│├───┼───┼────┼─────┼─────┼─┼─────┼─────┼─┼─────┼─────┼───┤│3│恐嚇│有期徒刑│98.07.13│彰化地檢98│彰│98年度易字│99.02.10│彰│98年度易字│99.03.15│彰化地││││2月││年度偵字第│化│第1144號││化│第1144號││檢99年││││││8216號│地│││地│││度執字│││││││院│││院│││第15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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