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司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司字第13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承佑文化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承佑文化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自民國99年8月5日起展延至民國100年2月4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承佑文化有限公司(下稱承佑公司)之清算人,因通知債權人及經聲報債權及重新整理帳冊,致未能於法定6個月完結清算,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聲報清算人,前經本院99年度司字第47號裁定准予備查在案,惟聲請人無法在原期間內完結清算。經核本件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故本院准本件清算程序自99年8月5日起展延至100年2月4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仟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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